北京市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稿:共享单车预付金不能超100元
2019-12-03 16: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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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起草了《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运营企业应优先采用信用分替代押金和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其中,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押金挪作他用将明令禁止。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企业收取的押金不得挪用,收取的预付资金实行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且只能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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